设为首页收藏本站

四季歌文学社区

 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(鼓励中文名字)

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查看: 7812|回复: 113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
调解手记 (连载)

[复制链接]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6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784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跳转到指定楼层
    楼主
    发表于 2020-3-18 17:54:14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    欢迎你来注册,这里有更多的热心朋友期待你的加盟参与。

   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帐号?立即注册(鼓励中文名字)

    x
    [i=s] 本帖最后由 一个放羊娃 于 2020-3-18 17:56 编辑 [/i]

    [size=5][font=仿宋,仿宋_GB2312][size=6][b]调解手记[/b][/size]  (连载)





    [b] 走在民事调解的路上[/b](代序)

        我是一位机关退休的老家伙,退休后被聘为邯郸市邯山区民事调解员,办公地址设在邯山区人民法院,名为“调解室”。
        办公地址虽然设在法院,但它却不属于法院系统,属于司法系统,直属邯山区司法局管辖。之所以在法院办公,主要考虑工作方便,因为它主攻方向是诉前调解,节约诉讼成本。
        民事调解千头万绪,一言难尽,我在《调解手记》中画龙点睛地有所反映。虽然有苦恼,有彷徨,有压力,但各级领导给了我很多鼓励和荣誉,先后荣获邯郸市模范调解员、河北人民调解能手、全国人民调解能手等称号,并且走进了《法制日报》和《河北法制报》。对照这些荣誉,我常常感到不安,深信领导也有看走眼的时候。
        这个《调解手记》是我的心路历程,记载比较庞杂,既有调解体会,也有延伸思考;既有份内主业,也有份外的“闲事”。总之,网友们看做消闲和交流可也。
        在这个《调解手记》即将登场之际,简单交代几句,权且是序言吧。[/font][/size]
    分享到: 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
   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
    回复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6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784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沙发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3-18 18:04:27 | 只看该作者
    [size=5][font=仿宋,仿宋_GB2312][b]依法调解   母女团聚[/b]
    [size=4]——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一
    [/size]
        1996年,17岁的少女王某去某厂催要货款,认识了该厂干部、有妇之夫的赵某。赵某大王某20多岁,在催款过程中对王某多有帮忙,一来二去,二人互有好感,感情逐渐升温,终于在2004年5月同居,过起了隐秘的地下生活。2005年5月,王某生育一女,取名妞妞(化名)。2008年当事人因感情出现裂痕,二人分手,结束同居生活,赵某将女儿据为己有,交与原配妻子李某抚养,从此王某备尝思女的熬煎。2011年4月,赵某因病去世,王某见时机已到,就向李某主张女儿的抚养权,被李某一口回绝,王某又多次托人周旋,李某始终态度强硬,万般无奈之下,王某只好提起诉讼,请求法律的裁决。
        邯山区人民法院接案后,先行委托民事调解室庭前调解。调解员认真查阅了案情,认为王某与有妇之夫非法同居,虽然有一定的过错,但孩子是无辜的,不应遭到不公正的对待,更不应该以孩子为筹码惩罚对方。赵某与王某是孩子的亲生父母,按照法律规定,父母是孩子的法定抚养人,现在赵某去世,孩子理应由王某抚养,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无可厚非,合情合理合法,应该给予支持。
        对被告当事人的调解颇为棘手,面对调解员,李某情绪激烈,态度强硬,一连抛出三张“王牌”:第一,我家老头生前有话,孩子是赵家的,不能交出去;第二,孩子的户籍在我们赵家,就是我们赵家的人;第三,孩子姓赵,不姓王。面对李某的“理由”,调解员不急不躁,以理服人,以情感人,依法动人,有针对性地也做了三条解释:第一,按照李某的说法,孩子只能是父亲的附属品,这是典型的封建观念,逝者的遗嘱违背现行法律,不能成立;第二,户籍是孩子身份的属性,但不能代替孩子的血缘关系,更不能作为孩子抚养权的唯一证据;第三,按照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子女可以随父姓,可以随母姓,这既是社会主义新型观念的重大突破,更是法律的刚性规定。那种认为孩子随父姓就是父亲的私有财产,随母姓就是母亲的私有财产,违背《婚姻法》的基本精神。通过调解员的法律宣讲,李某的情绪虽然有所缓和,但抵触情绪仍然很大,考虑到解决问题需要有一个过程,调解员有意放慢节奏,第一次调解暂告结束。
        几天后进行第二次调解。调解一开始就充满了火药味,李某频频出击,连珠炮似地责问砸向了调解员:“法律惩罚小三不?她勾引我老公,你们不去惩罚小三,却来为难我!” “她偷我老公,我是最大的受害者。” “我对你们有意见,你们替她说话!”……
        面对责难,调解员仍然作耐心的解释:有配偶而非法与人同居,是《婚姻法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,你无疑是最直接的受害者,应该给予同情。但是不能因为你是受害者,就把怨气加在无辜的孩子身上,根据法律规定,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,不能歧视,更不能拿孩子赌气。同时还向其讲解了《民法通则》《婚姻法》等有关法律规定,使其情绪逐渐平稳。为了打消李某的成见,调解员开诚布公地说:作为人民调解员,我们要对当事人负责,对法律负责,不能徇私枉法,偏袒一方。现住法律的观念已基本深入人心,懂法的人很多,你随意咨询一下你信任的人,看看我们有没有偏袒的行为。调解员又从情理的角度,启发李某的良知,说人人都有父母儿女,将心比心,如果别人使自己骨肉分离,自己会是什么感受?
        整个调解过程,调解员始终依法办事,把调解过程作为普法的过程,作为弘扬中华民族善良本性的过程,收到了良好的效果,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:
        1、李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三日内将孩子的抚养权交其母亲王某。
        2、李某协助把孩子的户口迁移于王某户口中。
        3、李某把孩子的人身相关物品交付于王某。
        双方签字后,履行顺利。事后回访,所定条款全部履行完毕,一场纠纷烟消云散。[/font][/size]

    *

    点评

    请问孩子多大了孩子在男方长大,他心中的母亲是谁?你们是否考虑到孩子的感受? 其二,你们没有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吗?谁家的经济条件好?于孩子的成长?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-5-28 09:05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6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784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板凳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3-19 06:43:55 | 只看该作者
    [size=5][font=仿宋,仿宋_GB2312][b]借贷双方互体谅   重归于好促和谐[/b]
       [size=4] ——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二
    [/size]
        2011年9月1日,当事人杨某手持一纸诉状,来到民事调解室,就一起借贷纠纷请求民事调解,声言调解不成就提起民事诉讼。
        调解人员热情接待了他,让其详细讲述事情的原委。杨某称:我和借款人辛某是朋友,2009年6月,辛某办化工厂资金困难,向我借款10万元,双方协商好利息,并出具了借据,言明一个月后归还。谁知一个月过去了,两个月过去了,半年过去了,辛某始终不提还款之事,我碍于朋友情面,也不好意思催要。后来我因为急于用钱,向辛某催要了几次,辛某总是以资金困难相推诿,一直拖了两年多。
        听了杨某的诉说,调解人员既感到痛心,又感到一份沉甸甸的责任。痛心的是,一对昔日的朋友现在反目成仇,有可能面临对簿公堂的尴尬。为阻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,使其向好的方面转化,是调解人员义不容辞的义务,这不但关系到昔日朋友的重归于好,也关系到促进社会的和谐。
        调解人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,以免面对面双方情绪失控,使事态进一步恶化。借款方辛某辩称:我借杨某10万元属实,之所以没有及时归还,是出现了重大变故。建厂初期,因为考虑不周,化工厂离旅游景点太近,环保部门责令搬迁,这样重新选厂址,盖厂房,劳民伤财,一折腾就是两年多。现在我负债累累,实在无力偿还。调解人员指出,当初朋友雪中送炭帮助你,是友谊和友情的具体体现,你出现了不可抗拒的困难,应该主动与朋友沟通,取得朋友的体谅,但你却用拖延塞责的方式应付朋友,是极其错误的,这不但亵渎了朋友的友谊,违背了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,更为有关借贷的法律规定所不容。辛某承认以前做法欠妥,表示一个月左右工厂开工后,首先归还朋友的欠款,以实际行动取得朋友的谅解。事后,调解人员从多种渠道证实,辛某化工厂近期即将开工的信息属实,一个新的调解方案形成了。
        调解人员面对借款方杨某时,首先转告了辛某的歉意,并告知了化工厂近期开工首先还款的信息,希望杨某摒弃前嫌,帮人帮到底,宽限时日,继续支持一把,成人之美,胜造七级浮屠。尽管辛某有对不起你的地方,但毕竟朋友一场,得饶人处且饶人。杨某经过反复思考,最终点头同意。
        2011年9月16日,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,一对昔日的朋友重新相聚了,一个表示歉意,一个表示谅解。在互敬互谅的气氛中,双方达成如下协议:
        1、在所有欠款中,本笔欠款优先归还。根据还款能力,自本调解书签字之日起, 第一笔2011年11月20日还3万元;第二笔2011年12月20日还5万元;第三笔2012年1月还5万元。
        2、如违约,借款方承担双倍滞纳金责任。如不能完全按规定时间还款,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        双方签字后,一对老朋友握手言和,重归于好。
    [/font][/size]
    *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6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784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地板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3-20 06:40:58 | 只看该作者
    [i=s] 本帖最后由 一个放羊娃 于 2020-3-22 06:49 编辑 [/i]

    [size=5][font=仿宋,仿宋_GB2312][b]精诚所至   金石为开
    [size=4][b]——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三
    [/b][/size]
        今年夏天,一位80多岁的老人频频来至民事调解室,成为调解室的常客。这位王姓老人是××总厂的退休工人,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引起纠纷,到人民法院起诉,经法院审查,不符合立案条件。为了不把矛盾推向社会,把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,法院联系民事调解室,建议通过调解解决。
        调解室接手后,首先认真听取老人的诉求。老人称,去年秋天××总厂为了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,对六栋老住宅楼进行拆迁改造,涉及200多户。由于有关部门工作不到位,致使部分拆迁户的过渡房迟迟得不到解决,出于无奈我和另外四户只好自己租房。我租房的租金每月1600元,预交一年,共计19200元,可是单位每月只给过渡费600元,一年共7200元,这样我每年就要多拿12000元,要求单位报销。可是我多次找单位,单位就是不答应。
        “兼听则明,偏听则暗”是调解工作的原则。安抚好老人后,调解人员立即与另一方接触,尽快查明事情的原委。总厂方面称,这次旧房改造,涉及户数多,情况复杂,工作难度大。按照总厂拆迁办的规定,制订了详细的拆迁办法,新旧房兑换的比例、过渡费、搬迁费等都有明确的规定,绝大多数拆迁户表示理解,逐渐搬出旧房,最后只剩下5户拒不搬出,其中就包括老王。为了不影响工程的进度,我们特事特办,破例给了这5户最大的照顾,每户另外再补助5万元。关于过渡房不到位问题,于事实不符,事实是我们早已安排了过渡费,只是他们嫌过渡费少,不能租大房,租大房超出的费用当然要自掏腰包。再说,这次的特殊照顾,本来就已经超出了范围,如果再照顾其它额外要求,很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,埋下隐患,类似情况的拆迁户都提出这个要求怎么办?退一步说,即使超出部分需要单位支付,那5万元早已大大超出其支付的费用,断没有横生枝节的道理。
        单位的辩解,得到老王的确认。调解人员研究认为,单位确实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,对这5户做到了最大限度的照顾,再提出其它要求实属过分。最后他们确立了主攻方向,做通老王的思想工作,使其放弃过分的要求。
        想当年老王是单位有名的硬骨头,要做通他的思想工作,谈何容易。老王给调解人员发誓说:“我也知道官司不一定能赢,但我偏要打,即使我是一个鸡蛋,也要往石头上碰一碰,哪怕碰他一身蛋黄也好!” 调解人员给其讲解拆迁的意义,老王无兴趣;给其通报单位的苦衷,老王不领情;给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,老王不配合;给其提议放弃要求,老王不答应。总之举步维艰,工作陷入僵局。
        据了解,老王的一个儿子和两个姑娘都在本厂工作,他们全都不赞成老王提出的要求,碍于父子、父女关系,他们也不便强行阻拦。调解人员主动联系老王的儿子,讲明利害,建议他联合两个姐妹,形成合力,造成声势,共同作老父亲的工作。经过一段时间,老王的态度果然有所松动,调解人员因势利导,力求最后解决问题。
        此时的老王仍旧心犹不甘,不理解地认为:那么大的一个工厂,怎么连一万块钱都不舍得出?调解人员向他解释说,国家的钱多得很,但要师出有名,不能无原则地抛洒,动用一分钱都要明明白白,有根有据。再说如果满足了你的要求,有可能埋下隐患,甚至出现大的波动,希望你能够理解。
        老王又提出,此事闹得沸沸扬扬,我又是找厂里,又是到法院,如果就此罢手,我的老脸往哪里放?调解人员疏导说,打官司败诉就是丢脸,不计后果也要争一口气,这是传统的旧观念,新社会应该抛弃这种旧观念。再说,你没有走诉讼程序,也不存在败诉不败诉的问题,这有什么丢脸呢?
        历时三个多月,调解人员发扬铁棒磨针的精神,通过几十次的思想工作,在有关方面的通力配合下,这场马拉松战役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。现在的老王放弃要求,卸下包袱,精神愉快,表示不再起诉,纠纷得以化解,各方皆大欢喜。

    [/b][/font][/size]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[size=5] (待续)
    *[/size]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6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784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5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3-23 07:12:40 | 只看该作者
    [size=5][font=仿宋,仿宋_GB2312][b]不上台面的话也很重要[/b](调解花絮)

        干调解工作,好话孬话都得说,不管黑猫白猫,以解决问题为目的。可是往往调解成功了,向上写典型材料,大都原则话多,官场话多,一些不上台面的话就隐去了。其实,那些不上台面的话也很重要,有时还能起决定的作用。下面,我结合调解的第一起案件,具体谈谈这个问题。
        这是一起孩子的抚养权纠纷案。未婚女王某与有妇之夫赵某非法同居,一年后生下一女妞妞(化名),孩子3岁时两人发生矛盾,结束同居生活,但赵某将孩子据为己有,交与原配妻子李某抚养。孩子6岁时,赵某去世,王某主张孩子的抚养权,李某坚决不同意,一场纠纷就此爆发。
        从法律的角度讲,王某和赵某是孩子的亲生父母,二人拥有同等的抚养权利。现在赵某已死,王某就是孩子的唯一的抚养人。调解也要按法律办事,不能违背法律。
        当我们把这些法律规定解释给李某时,李某显得异常激动,一连抛出了3条“理由”进行辩解:一是孩子姓赵不姓王,这孩子就是赵家的;二是孩子的户口在我们名下,有户口本为证;三是我丈夫有遗嘱,孩子是赵家的,不能给王某。
        这三条“理由”在法律面前当然不能成立,我们逐条给她讲解和解释(此处略,具体可参考案例之一)。
        当李某了解得不到法律的支持,进入诉讼程序也会败诉时,情绪有了很大的变化。我们又及时地从利害得失的角度进行分析,进一步开导她:
        和平地把孩子交给对方,其好处是:双方不伤感情,省却了较长的诉讼时间,避免了精神上的熬煎;和平交割,对方自然会感谢你,从长远看也有好处;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;你如果对孩子真有感情,还可以常来看看。这不是皆大欢喜吗?
        坚持不交抚养权,短期和长期祸患无穷。具体为:其一,你辛辛苦苦把孩子养大,当孩子明白了真相,不但不感谢你,反而会怨恨你,你图什么?其二,孩子在你身边,人们时时能够看到,就像一根导火索,指指点点,不免议论你丈夫当年的丑事,你如果真爱你的丈夫,就应该积极消除这种影响。其三,孩子在你身边,她独特的身世会使她时时感到自卑,对孩子的成长及其不利。其四,夺女之恨,深骨入髓,对方会恨你一辈子,你将亲手种下怨恨的种子不能自拔。其五,最后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,你将鸡飞蛋打,不但更没有面子,精神会更加痛苦……
        这一番实实在在,合情合理的贴心话,终于使李某幡然醒悟,顺利地签订了变更抚养权调解书,并对调解员百般感谢。
       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。诸位网友,您对这一番不上台面的话感觉如何呢?

    2011. 10. 14[/font][/size]

    *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2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3479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6#
    发表于 2020-3-23 11:36:38 | 只看该作者
    再来拜读老友的连载,

    点评

    谢谢站长的鼓励!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-3-25 06:18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6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784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7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3-25 06:18:58 | 只看该作者
    [quote][size=2][url=forum.php?mod=redirect&goto=findpost&pid=1055438&ptid=203686][color=#999999]李听圃 发表于 2020-3-23 11:36[/color][/url][/size]
    再来拜读老友的连载,[/quote]

    谢谢站长的鼓励!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6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784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8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3-25 06:21:54 | 只看该作者
    [i=s] 本帖最后由 一个放羊娃 于 2020-3-25 06:22 编辑 [/i]

    [size=5][b][font=仿宋,仿宋_GB2312]房产互易母子反目    重点突破达成协议[/b]
          [size=4] ——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四[/size]

        今年国庆节放假上班第一天,民事审判庭转来一起民事案件,希望调解室先行调解。
        调解员从卷宗中得知,这是一起普通的房产互易案件,案情并不复杂。原告赵某是一位80多岁的老太太,二被告张某、宋某是夫妻关系,分别是原告的儿子和儿媳。由此可见,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纠纷。
        2006年,赵老太太的老伴儿有病,因住在五楼,上下很不方便,就提出与儿子(即现在的被告)在另一处的一楼的房产互易,双方协商同意,并首先把五楼的房产过户给了儿子。当儿子一楼的房产过户父亲时却出现了麻烦,因该房产尚未还清贷款,暂不能过户。为了避免兄弟姊妹的误会,儿子主动提出双方订立一个协议,内容主要是:一楼的这处房产尽管在儿子的名下,但实际上已经互易给了父母,儿子丧失了买卖、抵押、出租等一切权利,待条件具备后过户于父母。该协议书父母及儿子儿媳四人分别签字、按了指印,并经公证处公证。
        调解员分别约见了原告、被告,由于原告年事已高,由两个女儿参与调解。双方都表示希望通过这次调解,彻底解决家庭矛盾,但一接触具体问题,双方说法大相径庭。
        在照顾病中父亲(即原告的丈夫)的问题上,原告说,家中请了两个保姆,儿女们只是轮流照看而已;被告说,我父亲住院期间,都是我们两口子伺候,一把屎一把尿的,他们谁往前了?连医院的护士都说:“老爷子这么多儿女,怎么只见你们两口子伺候?” 而且越说越激动,指天发誓。
        在房产过户问题上,双方互相指责。原告说,被告没有诚意,迟迟不与过户;被告说,我既然做了过户公证,就表明了我的诚意。公证书说得明白,这套房产尽管写着我的名字,但实质已经属于我的父母,我是替母亲着想,为什么非要花过户费这个冤枉钱?母亲在我大妹妹的怂恿下坚持过户,我尊重母亲的意见,约定在服务大厅见面,我按时赴约,但对方却迟迟不来,怎么反怪我们?要不是看在与原告的特殊关系,我真想反诉她诬告。
        在家庭财务往来问题上,双方更是纠缠不清。例如,被告说,前几年我因买房借我母亲(即原告)2.8万元,后来我还了一万元,修改欠条时,我母亲说欠条找不到了,谁知去年又有欠条了,还把我告到了法院。原告说,这2.8万元欠款,被告未还一分钱。
        真应了一句老话:清官难断家务事。双方说法不但大相径庭,而且都是双方的家务事,缺乏证据,很难判断。调解室经过多次调解,终因矛盾太深,效果不大。
        调解室及时调整调解策略,采用“搁置争议,重点突破”的调解思路,既然双方声称都对房产过户没有异议,那就按原告的诉讼请求,先过户再说,至于其它纠纷,另案诉讼,另案处理。
        按照这个调解思路,果然奏效,双方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:被告在签收调解协议后的10天内,提供房产过户的一切证件,并协助原告过户终结。
        这样的调解,实践证明有以下好处:一是符合原告的诉讼请求;二是缩短了调解时间,节约了调解成本;三是求同存异,重点突破,打破坛坛罐罐,直指最终目标。[/font][/size]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4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825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9#
    发表于 2020-3-25 20:19:27 | 只看该作者
    谢谢特邀贵宾“放牛娃”先生与大家分享《调解手记》,真实,生动!问好!

    点评

    谢谢版主鼓励!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-3-26 16:58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6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784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10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3-26 16:58:24 | 只看该作者
    [quote][size=2][url=forum.php?mod=redirect&goto=findpost&pid=1056429&ptid=203686][color=#999999]黑牡丹 发表于 2020-3-25 20:19[/color][/url][/size]
    谢谢特邀贵宾“放牛娃”先生与大家分享《调解手记》,真实,生动!问好![/quote]

    谢谢版主鼓励!

    待续。

    点评

    客气了,问好先生!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-3-27 14:13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6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784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11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3-27 07:03:57 | 只看该作者
    [size=5][font=仿宋,仿宋_GB2312][b]旁听庭审记
    [/b]
        邯山区法院虽然气势恢宏,但却是一座老式建筑。老式建筑的标志之一,是法庭、办公混杂在一起,而现在新建的法院,法庭是独立分离的,这样互不干扰,优点多多。
        我所处的民事调解室与刑事审判庭同在大楼的一层,相距不过20米。我活了60多岁,只在电视上看过庭审,在现实生活中从未涉足。在我的想象中,现实应该和电视上一样,审判长、审判员、公诉人、辩护人济济一堂,旁听席上更是座无虚席。
        今天正好开庭,我正好有空闲,就亲身体验了一把。
        谁知进入法庭,令我大失所望。偌大一个法庭冷冷清清,公诉席、辩护席、旁听席全都空无一人,审判席上孤零零一个审判长,审判长前方孤零零一个书记员,书记员前边孤零零一个犯罪嫌疑人,嫌疑人旁边孤零零一个法警,旁听席上孤零零一个我,连我在内不过五人而已。
        今天共有两个犯罪嫌疑人接受庭审,一个涉嫌伤害,一个涉嫌盗窃。审判长例行公事似的,不到一个钟头就审理完毕。
        休庭后审判长告诉我,今天的庭审应用的是简易程序,因为案情小,事实清楚,只有审理大案时应该出庭的才全部到庭,那时真是座无虚席。
        “下次审理大案时,欢迎你再来旁听。”审判长最后说。
        下次有机会一定旁听,因为近在咫尺,很方便。

        2011. 9. 21[/font][/size]

    点评

    简易程序是这样的。十几年前我还在上班时曾经义务担任过市人民法院纪律监督员,参与过一些有关活动,有所见闻。问好放牛娃先生!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-3-27 14:22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4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825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12#
    发表于 2020-3-27 14:13:06 | 只看该作者
    [quote][size=2][url=forum.php?mod=redirect&goto=findpost&pid=1056814&ptid=203686][color=#999999]一个放羊娃 发表于 2020-3-26 16:58[/color][/url][/size]
    谢谢版主鼓励!

    待续。[/quote]

    客气了,问好先生!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4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825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13#
    发表于 2020-3-27 14:22:30 | 只看该作者
    [quote][size=2][url=forum.php?mod=redirect&goto=findpost&pid=1057003&ptid=203686][color=#999999]一个放羊娃 发表于 2020-3-27 07:03[/color][/url][/size]
    旁听庭审记

        邯山区法院虽然气势恢宏,但却是一座老式建筑。老式建筑的标志之一,是法庭、办公混杂在 ...[/quote]

    简易程序是这样的。十几年前我还在上班时曾经义务担任过市人民法院纪律监督员,参与过一些有关活动,有所见闻。问好放牛娃先生!

    点评

    原来是同路人,失敬,失敬!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-3-28 15:49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6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784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14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3-28 15:49:53 | 只看该作者
    [quote][size=2][url=forum.php?mod=redirect&goto=findpost&pid=1057201&ptid=203686][color=#999999]黑牡丹 发表于 2020-3-27 14:22[/color][/url][/size]
    简易程序是这样的。十几年前我还在上班时曾经义务担任过市人民法院纪律监督员,参与过一些有关活动,有所 ...[/quote]

    原来是同路人,失敬,失敬!

    点评

    客气了,问好先生 !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-4-3 16:43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6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784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15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3-29 07:07:36 | 只看该作者
    [size=4][font=仿宋,仿宋_GB2312][b]相互沟通搭平台   千言万语息纷争
        ——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五

        2011年10月下旬,一对老年夫妻手持起诉状来到民事调解室,就一起房屋租赁纠纷申请调解。据诉称,原告男方姓杨,女方姓丹,夫妻二人有一处临街房产2010年租赁给被告贾某办烟酒门市,2011年10月25日到期。夫妻俩想给贾某解除合同,不再续签,原因是贾某不守信用,拖欠3个月房租4500元拒不交付;合同规定暖气费由贾某承担,但贾某出尔反尔,拒不承担暖气费。夫妻二人越说越气,说这样的人咱惹不起,躲得起,坚决不再续签,即使那3个月租赁费4500元不要,另外再让她白占几个月,也不租给这样的人了。但贾某坚决要求续签,以致协商不成,产生纠纷。
        调解员见到被告贾某后,不料贾某更是怨气冲天。贾某辩称:那夫妻俩绝对是一对儿老财迷,两眼只盯着钱,没有一点儿人情。其实,他们紧挨着有两处房产出租,一个大,50多平米,一个小,十几平米。我原先租赁的是那个大屋,租了才几个月(合同未到期),夫妻俩就给我商量,让我让出大屋,改租小屋,条件是免除我两个月的房租。我问大屋干什么用?他们说另外有人要租赁。考虑到双方今后要长期相处,我同意放弃大屋,改租小屋,做出了最大的牺牲。当时小屋四面透风,房顶漏雨,每逢下雨只好用盆接水,我要求房东整整房顶,房东敷衍了事,只是把一块塑料布铺在房顶上应付。现在我租房前后两段满打满算才一年多,投入的成本尚未收回,凭什么不给我续签?租房合同明文规定,我作为乙方,有优先租赁的权利,是他们违约,我是受害者,如果就此解除合同,我保留赔偿损失的权利。并表示,不给我签订续租合同,不但所欠三个月房租不交,也不腾房。
        就大屋解除合同的问题,原告的说法又是另外一个版本。原告说,是被告嫌大屋面积大,房租高,主动要求调整到小屋的,我们并没有强迫她。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,成了一笔糊涂账。由于双方情绪激动,难以形成共识,第一次调解只好中止。
    调解员及时统一了思想,认为那间大屋究竟是被迫让出还是主动让出,并不重要,因为双方当时订有合同,可视为是双方的自愿行为,不必在此问题上纠缠不休。大家一致认为,要集中精力解决“续租与否”这个核心问题。
        三天后组织第二次调解,调解员联系本纠纷的实际情况,共同学习《民法通则》和《合同法》的有关内容,把思想首先统一到法制的框架内,然后具体剖析双方的过错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。就被告来说,不按合同办事,不负担暖气费,不按期交付房租,是严重的违约行为;就原告来说,出了一点问题,不是积极的去主动沟通,动辄就以不续签合同来发泄意气,似有极端之嫌,违背了合同中规定的“乙方(即被告)有优先租赁”的条款,也有一定的过错。通过反复调解,原告同意续签合同,被告也表示交付所欠原告的三个月房租(4500元),但在下一轮房租问题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。原告要价每月1800元,被告认为太高,从原来的每月1500元一下子涨到1800元,于法无据,不合情理,表面上同意续签,实则是想把我吓跑。原告认为,现在什么都涨价,房租涨价也合乎情理,这个涨幅不算太高。由于双方达不成协议,调解被迫再次中断。
        接下来,调解员再一次调整工作思路,采用“背靠背”和“温火慢炖”的方法,分别作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,“润物细无声”,逐渐拉近双方的距离,终于出现了重大的转机。
        第三次调解,水到渠成,双方握手言和,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        一、租赁合同续签一年,即2011年10月25日至2012年10月25日。
        二、房屋租赁费由原来的每月1500元提到每月1700元。
        三、被告欠原告前期三个月的租赁费4500元即时一次付清。
        四、被告租赁的房屋,只限本人使用,不许转让他人。
        五、除租金外,其它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(合同附后)。
        看到纠纷双方手持合同满意而去,调解员脸上终于露出了欣慰的笑容。[/font][/size]

    *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6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784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16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3-31 06:13:56 | 只看该作者
    [size=4][font=仿宋,仿宋_GB2312][size=5][b]相互沟通搭平台   千言万语息纷争[/b][/size]
        ——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五

        2011年10月下旬,一对老年夫妻手持起诉状来到民事调解室,就一起房屋租赁纠纷申请调解。据诉称,原告男方姓杨,女方姓丹,夫妻二人有一处临街房产2010年租赁给被告贾某办烟酒门市,2011年10月25日到期。夫妻俩想给贾某解除合同,不再续签,原因是贾某不守信用,拖欠3个月房租4500元拒不交付;合同规定暖气费由贾某承担,但贾某出尔反尔,拒不承担暖气费。夫妻二人越说越气,说这样的人咱惹不起,躲得起,坚决不再续签,即使那3个月租赁费4500元不要,另外再让她白占几个月,也不租给这样的人了。但贾某坚决要求续签,以致协商不成,产生纠纷。
        调解员见到被告贾某后,不料贾某更是怨气冲天。贾某辩称:那夫妻俩绝对是一对儿老财迷,两眼只盯着钱,没有一点儿人情。其实,他们紧挨着有两处房产出租,一个大,50多平米,一个小,十几平米。我原先租赁的是那个大屋,租了才几个月(合同未到期),夫妻俩就给我商量,让我让出大屋,改租小屋,条件是免除我两个月的房租。我问大屋干什么用?他们说另外有人要租赁。考虑到双方今后要长期相处,我同意放弃大屋,改租小屋,做出了最大的牺牲。当时小屋四面透风,房顶漏雨,每逢下雨只好用盆接水,我要求房东整整房顶,房东敷衍了事,只是把一块塑料布铺在房顶上应付。现在我租房前后两段满打满算才一年多,投入的成本尚未收回,凭什么不给我续签?租房合同明文规定,我作为乙方,有优先租赁的权利,是他们违约,我是受害者,如果就此解除合同,我保留赔偿损失的权利。并表示,不给我签订续租合同,不但所欠三个月房租不交,也不腾房。
        就大屋解除合同的问题,原告的说法又是另外一个版本。原告说,是被告嫌大屋面积大,房租高,主动要求调整到小屋的,我们并没有强迫她。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,成了一笔糊涂账。由于双方情绪激动,难以形成共识,第一次调解只好中止。
    调解员及时统一了思想,认为那间大屋究竟是被迫让出还是主动让出,并不重要,因为双方当时订有合同,可视为是双方的自愿行为,不必在此问题上纠缠不休。大家一致认为,要集中精力解决“续租与否”这个核心问题。
        三天后组织第二次调解,调解员联系本纠纷的实际情况,共同学习《民法通则》和《合同法》的有关内容,把思想首先统一到法制的框架内,然后具体剖析双方的过错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。就被告来说,不按合同办事,不负担暖气费,不按期交付房租,是严重的违约行为;就原告来说,出了一点问题,不是积极的去主动沟通,动辄就以不续签合同来发泄意气,似有极端之嫌,违背了合同中规定的“乙方(即被告)有优先租赁”的条款,也有一定的过错。通过反复调解,原告同意续签合同,被告也表示交付所欠原告的三个月房租(4500元),但在下一轮房租问题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。原告要价每月1800元,被告认为太高,从原来的每月1500元一下子涨到1800元,于法无据,不合情理,表面上同意续签,实则是想把我吓跑。原告认为,现在什么都涨价,房租涨价也合乎情理,这个涨幅不算太高。由于双方达不成协议,调解被迫再次中断。
        接下来,调解员再一次调整工作思路,采用“背靠背”和“温火慢炖”的方法,分别作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,“润物细无声”,逐渐拉近双方的距离,终于出现了重大的转机。
        第三次调解,水到渠成,双方握手言和,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        一、租赁合同续签一年,即2011年10月25日至2012年10月25日。
        二、房屋租赁费由原来的每月1500元提到每月1700元。
        三、被告欠原告前期三个月的租赁费4500元即时一次付清。
        四、被告租赁的房屋,只限本人使用,不许转让他人。
        五、除租金外,其它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(合同附后)。
        看到纠纷双方手持合同满意而去,调解员脸上终于露出了欣慰的笑容。

    *[/font][/size]

    点评

    调解工作需要热心、诚心、耐心,不简单啊!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-4-3 16:54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4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825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17#
    发表于 2020-4-3 16:43:23 | 只看该作者
    [quote][size=2][url=forum.php?mod=redirect&goto=findpost&pid=1057667&ptid=203686][color=#999999]一个放羊娃 发表于 2020-3-28 15:49[/color][/url][/size]
    原来是同路人,失敬,失敬![/quote]

    客气了,问好先生  !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4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825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18#
    发表于 2020-4-3 16:54:41 | 只看该作者
    [quote][size=2][url=forum.php?mod=redirect&goto=findpost&pid=1058701&ptid=203686][color=#999999]一个放羊娃 发表于 2020-3-31 06:13[/color][/url][/size]
    相互沟通搭平台   千言万语息纷争
        ——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五

    [/quote]

    调解工作需要热心、诚心、耐心,不简单啊!

    点评

    谢谢版主光临指导!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-4-5 06:26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6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784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19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4-5 06:26:56 | 只看该作者
    [quote][size=2][url=forum.php?mod=redirect&goto=findpost&pid=1060194&ptid=203686][color=#999999]黑牡丹 发表于 2020-4-3 16:54[/color][/url][/size]
    调解工作需要热心、诚心、耐心,不简单啊![/quote]

    谢谢版主光临指导!

    点评

    客气了,谢谢先生辛苦!问好!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-4-5 14:03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4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2825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20#
    发表于 2020-4-5 14:03:07 | 只看该作者
    [quote][size=2][url=forum.php?mod=redirect&goto=findpost&pid=1060768&ptid=203686][color=#999999]一个放羊娃 发表于 2020-4-5 06:26[/color][/url][/size]
    谢谢版主光临指导![/quote]

    客气了,谢谢先生辛苦!问好!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  本版积分规则

    QQ|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四季歌文学社区 ( 京ICP备14012862号-2  

    GMT+8, 2024-4-19 23:36 , Processed in 0.149678 second(s), 35 queries .

    Powered by Discuz! X3.1

    © 2001-2013 Comsenz Inc.

  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